问:您好!关于原质检总局2013年7月19日发布、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的《GB/T29602-2013固体饮料》的使用范围事宜咨询内容如下:根据3.1定义“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若按此标准进口的固态制品既可作为最终产品(饮料)用于直接冲调饮用,也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在其他一般食品(饮料以外形式的食品)加工中使用,请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固体饮料进口监管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7101-2015),其中“2 术语和定义”中关于“饮料 饮品”的定义为“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