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关船运进口至港口清关的申报有一些疑问: 进口申报中以CIF成交,但船公司会出具一些目的港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如:THC:目的港装卸费 ,DTHC:目的港码头操作费 ,DDOC :目的港文件费 。因为进口企业认为这些费用是符合《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费用,所以是不需要在进口报关运杂费的申报范围。此费用应为港杂费用。作为进口申报企业需要厘清进口规范申报的原则,请协助企业明确一下这类费用规为运杂费还是港杂费。是否在一般贸易进口中的运杂费项下进行申报。感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五十一条:“起卸前,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前。”企业可根据相关费用发生是在货物起卸前还是起卸后判断是否算入完税价格,如问题中所述DTHC目的港码头操作费如发生在目的港,则属于起卸后费用,不需计入完税价格;DDOC目的港文件费等属于起卸前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