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报关后,对货物的原产地情况需要补充,可以再次申报吗?

2021-01-12
来源: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


阅读9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