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海关监管代码为“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为具有“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特点的外贸商品市场交易创设,具有通关快、便利化、免征增值税等优势,能够**限度符合边贸商品交易的市场规律,促进边境地区对外贸易能力的提升。
简化申报
(一)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五种以上情况,货值**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二)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1.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2.实施检验检疫的
3.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部分单证不再要求提供
◆采购商身份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
◆商户与采购人进行商品交易的原始单据
◆完整装箱清单
◆出口商品清单等纸质单证
可选择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
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